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 律師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 律師

李珮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共計新台幣(下同)1億6880萬3322元並加計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號卷第7-3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1億6880萬3322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2萬1837元,惟迄未繳納,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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