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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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進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祥因轉讓禁藥罪、共同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9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但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於106年9月28日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附表:受刑人吳進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轉讓禁藥罪、共同轉│第二級毒品罪)││││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6罪)│有期徒刑3年8月(共6罪│││││)││├────────┼──────────┼───────────┼──────────┤│犯罪日期│105年09月05日、105年│105年12月底至106年01月││││12月08日、105年12月0│初之某日、105年10月28││││8日、105年12月24日、│日、105年11月05日、105││││106年01月08日、105年│年11月06日、105年12月││││11月07日│02日、105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860、2│106年度偵字第2860、286││││861號│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6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17日│106年08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6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8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6月02日│106年0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951號│106年度執字第1462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執行中)│4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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