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甲○○籍設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X00000000││壹│柒佰肆拾││││││││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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