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竹東 小字第20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竹東 小字第201號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