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88號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詹惠森
被上訴人哇達自造科技教育有限公司即哇達自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翔文
被上訴人 黃郁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案件提起上訴時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裁定於111年4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迄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