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43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江治昀
被告 柯洛謙 即好故事漫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第二頁第四行關於「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帳號: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帳號: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