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7號抗告人 張世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宗揚 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及第488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提出抗告,然未在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亦未繳納抗告費,抗告程式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及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抗告費,即駁回抗告,併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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