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

債權人 呂紹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庭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張庭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報債務人實際住居地。

㈡請提出債務人借款新台幣14,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借款契約)。

㈢請提出卷附LINE截圖為債務人張庭維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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