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陳秉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猷鍵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