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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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52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黎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美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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