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46號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 蔣育君

被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廖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267元(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第52頁),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伸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