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95號

原告 陳孟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請敘明本件原因事實(借款事實經過、如何交付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期、利率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存證信函、通訊內容紀錄等),上開書狀及證物,應附具繕本一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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