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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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豐盛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MDEA之藍色藥錠肆顆(驗餘毛重壹點零捌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黃色藥錠壹顆(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豐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5顆(毛重1.7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查本案被告宋豐盛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非法施用第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20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藍色藥錠4顆及黃色藥錠1顆,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該藍色藥錠4顆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MDA、MDMA、MDEA成分(總毛重1.12公克,因鑑驗使用0.04公克,驗餘毛重為1.08公克),黃色藥錠1顆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1公克,因鑑驗使用0.02公克,驗餘毛重0.29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10月12日北市鑑毒字第235號鑑驗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藍色藥錠4顆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MDMA、MDEA,黃色藥錠1顆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上開藍色藥錠4顆與黃色藥錠1顆,均屬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
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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