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異議人因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於97年間共犯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多起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現於執行中。聲請人所犯之案件如下:①竊盜案3件經高雄地院97年審聲字第11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竊盜案2件經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9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竊盜案1件經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181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2件經高雄地方法院97審訴字第7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1件經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4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2件經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5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1件經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6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⑧竊盜案1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60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⑨竊盜案1件經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⑩竊盜案1件經高雄地方法院97審易字第125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聲請人以上所犯案件及裁判未確定前之犯行均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執行檢察官卻以個案接續方式執行,除了對聲請人權益受損外,亦對服刑中之累進處遇極為不利,聲請人為維護應有之權益,於98年間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共計遞狀提出3次聲請,然執行檢察官(高雄地檢署崙股)卻完全不予理睬亦不回文答覆。(三)執行檢察官在毫無法院判決及裁定下違法執行,且每案皆以接續方式執行亦屬於執行不當,聲請人在求救不得其門且為維護應有之權益,今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提出聲明異議,並懇請依該法第486條裁定外,望能予聲請人所犯之案件做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云云。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審判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應執行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認檢察官應將前開所犯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自應循上開程序處理,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聲請人提起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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