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 黃文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資送達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3,3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2,300元之聲請費,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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