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原訴字第2號原告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總籌備委員會兼法定代理羅佩秦人原告 羅仙珠 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