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所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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