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命被上訴人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第77條之16前段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前揭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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