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以及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意旨均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具狀撤回本件對於各該被告之傷害告訴,有聲請撤回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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