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俊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俊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高俊傑因犯強盜、詐欺等數罪,經最高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受刑人高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強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3.09.05│103.07.08│103.07.09│├────────┼─────────┼─────────┼─────────┤│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84號│字第3864等號│字第3864等號│├───┬────┼─────────┼─────────┼─────────┤││法院│臺灣高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48│104年度上易字第117│104年度上易字第117││事實審││號│2號│2號││├────┼─────────┼─────────┼─────────┤││判決日期│104.05.27│105.01.05│105.01.05│├───┼────┼─────────┼─────────┼─────────┤││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6│104年度上易字第117│104年度上易字第117││││0號│2號│2號││├────┼─────────┼─────────┼─────────┤││確定日期│104.09.16│105.01.26│105.0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苗栗地檢105年度執│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360號(苗栗地│字第503號(編號2-4│字第503號(編號2-4│││檢104年度執助字第│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518號)│刑1年10月)│刑1年10月)│└────────┴─────────┴─────────┴─────────┘受刑人高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3次│有期徒刑1年6月(2次││││)│)│├────────┼─────────┼─────────┼─────────┤│犯罪日期│103.07.07│103.07.07│103.07.14││││103.07.16│103.07.19││││103.07.1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64等號│字第382等號│字第382等號│├───┬────┼─────────┼─────────┼─────────┤││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7│105年度訴字第115號│105年度訴字第115號││事實審││2號││││├────┼─────────┼─────────┼─────────┤││判決日期│105.01.05│105.05.24│105.05.24│├───┼────┼─────────┼─────────┼─────────┤││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7│105年度訴字第115號│105年度訴字第115號││││2號││││├────┼─────────┼─────────┼─────────┤││確定日期│105.01.26│105.08.02│105.08.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苗栗地檢105年度執│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03號(編號2-4│字第3103號(編號5-│字第3103號(編號5-│││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7判決定應執行有期│7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10月)│徒刑2年4月)│徒刑2年4月)│└────────┴─────────┴─────────┴─────────┘受刑人高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5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07.19│103.08.14│103.08.15││││103.08.17│││││103.08.20│││││104.06.24│││││104.06.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4年度偵│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2等號│字第4294等號│字第4294等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27│105年度上易字第727││事實審│││等號│等號││├────┼─────────┼─────────┼─────────┤││判決日期│105.05.24│105.08.16│105.08.16│├───┼────┼─────────┼─────────┼─────────┤││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27│105年度上易字第727│││││等號│等號││├────┼─────────┼─────────┼─────────┤││確定日期│105.08.02│105.09.12│105.09.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不得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苗栗地檢105年度執│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03號(編號5│字第3814號(編號8-│字第3814號(編號8-│││7判決定應執行有期│10判決定應執行有期│10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徒刑2年10月)│徒刑2年10月)│└────────┴─────────┴─────────┴─────────┘受刑人高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2次│││││)│││├────────┼─────────┼─────────┼─────────┤│犯罪日期│104.02.16│││││104.02.1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294等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2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08.16│││├───┼────┼─────────┼─────────┼─────────┤││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27││││││等號││││├────┼─────────┼─────────┼─────────┤││確定日期│105.09.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14號(編號8-│││││10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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