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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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陳俐君
被 告 周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育賢間請求撤銷本票債權設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