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55號原告 賴金美 訴訟代理人 賴益滄 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銘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陳報被告公司最新選派之清算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