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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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貳點零陸零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呂明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346號提起公訴,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100年2月3日死亡,經本院以
100年度審易字第403號為不受理之判決,並於100年5月
9日判決確定。惟上開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呂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346號提起公訴,惟因該案於繫屬本院前被告即已死亡,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03號為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受理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該案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顆粒2小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12月16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2466號鑑定書1紙(送驗顆粒2包淨重2.0724克,取樣0.0118克,餘2.0606克及分裝袋)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5346號卷第8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參),是上開包裝袋因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係屬前揭所述之第二級毒品之範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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