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簡上字第31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劉惠文 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鵬戎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周玉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