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472號聲請人凱米薾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姿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ONSIGNADOMATERESALATORRE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到期日為112年12月5日之本票「原本」(原提出之本票原本到期日為112年7月7日。如提出新本票原本,應重新釋明提示日、利息起迄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