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顏昭
陳重安
陳良安
陳亦岑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陳良安被告 林靖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