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7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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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7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723號原告 陳信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1年度桃交裁罰字第58-ZAV523418號、第58-ZFS968514號、第58-ZAV523419號、第58-ZAT635932號、第58-ZAV523319號、第58-ZDP80818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㈠應記載「原告」陳信安。
㈡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林文閔 (處長)。
㈢應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