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債權人愛菲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