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錦峰 律師被告丙○○
4樓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五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9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整理兩造爭執要旨,第1項爭執要旨即為:「原告是否為被告乙○○之債權人?債權額若干?」,而此部分事實現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故該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條件,為免裁判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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