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駱顯陽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