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9號聲明人 蘇致頡 聲明人 蘇渝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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