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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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45,5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2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旺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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