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港小字第4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吳棋笙
被   告  施舜文施昆城 之繼承人)
被   告  施舜元 (施昆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施舜文、施舜元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施昆城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施舜文、施舜元在繼承被繼承人
施昆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家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