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6號
原告 劉宇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韻雯 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