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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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6號

原告 劉宇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韻雯 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幸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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