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01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戴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駱映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01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戴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