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37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有華

被告 平靜宜 Bakan‧Umaw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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