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吳秀娥 被告 周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3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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