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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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24號原告 宣明智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劉家昆 律師 林明侖 律師被告 王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敏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自字第3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魏俊明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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