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榮 就被告 劉冠吾 上列被告 劉建吾 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許博然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