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戴 曹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09月0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戴曹秀蓉 │花旗(台灣)銀行麥│99年10月15日│63,969元│0000000│││││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