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唯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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