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再易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66號再審原告 游榮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游信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19日102年度上易字第
8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參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
813號判決第2頁),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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