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968號上訴人 趙曼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克 民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日內,陳報本件訴訟之標的價額,並依該價額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聲明:(一)確認兩造間於民國94年3月19日協議書上之「兩造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台北市○○區○○段○○○號園墅大樓F1棟四樓乙戶之房屋(下○○○區○○段房地),應由被上訴人付清全部購屋貸款,並將房屋登記於上訴人名下」,及「被上訴人自95年8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每月為一期,被上訴人應於每月10日之前給付上訴人5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二)上訴人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第608號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街○○號4樓暨其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及共有部分經貿第618號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4)、經貿段第621號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9)、經貿段第622號建號(權利範圍325分之13)之房地(此○○○區○○段房地)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有被上訴人民事起訴狀附卷為憑(原審卷第6頁),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而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之起訴駁回。」,有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而上訴人僅依原審103年11月6日裁定繳納「自95年8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每月為一期,被上訴人應於每月10日之前給付上訴人5萬元」部分之裁判費【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為:50,000元×241月=12,05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7萬7,060元】(見本院卷第10頁),就⑴「確認協議書付○○○區○○段房地購屋貸款及辦理登記於上訴人名下債權不存在」以及⑵「上訴人應○○○區○○段房地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部分則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應於10日內陳報前開⑴⑵部分訴訟之標的價額及兩者是否同一,並依該價額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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