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債權人正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併補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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