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91號原告 游慶裕 被告 何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在桃園中壢區;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於限閱卷內可參。原告復未提出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