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馬達 被告 林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呂子平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