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二罪,其犯罪之日期在新刑法施行前,判決日期則在新刑法施行後,減刑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最有利於受刑人;另附表編號一至六之罪,其犯罪日期及判決日期均在新刑法施行之後,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因附表編號七、八與編號一至六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既有不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意旨,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四點規定亦同此意旨,可資參考),亦即就附表編號一至八各罪定執行刑時,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及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乙○○ 陳春銘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條│刑法321條第1│││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第3款│││││││├───────┼───────┼───────┼───────┼───────┤│犯罪日期│96年1月11日│96年1月11日│95年9月13日│95年9月15日││(民國)││││(聲請書誤載為││││││95年9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毒偵字第│96年毒偵字第│95年偵字第│95年偵字第││││2020號│2020號│23168號│2316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訴字第1332│96年訴字第1332│96年易字第251│96年易字第251││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96年3月22日│96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訴字第1332│96年訴字第1332│96年易字第251│96年易字第251││││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96年5月23日│96年5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又│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貳月又│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拾伍日,如易科│拾伍日,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以新臺幣壹│臺幣壹仟元折算│││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壹日。│││││││└───────┴───────┴───────┴───────┴───────┘┌───────┬───────┬───────┬───────┬───────┐│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項第3款│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3日│95年12月7日│94年7月某日起│94年7月某日起││(民國)│(聲請書誤載95│(聲請書誤載為│至94年10月1日│至94年10月1日│││年9月13日)│95年9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偵字第│95年偵字第│94年毒偵緝字第│94年毒偵緝字第││││23168號│23168號│534號、95年毒│534號、95年毒││││││偵字第420號│偵字第42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易字第251│96年易字第251│95年訴字第507│95年訴字第507││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3月22日│96年3月22日│96年2月14日│96年2月1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易字第251│96年易字第251│95年訴字第507│95年訴字第507││││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5月23日│96年5月23日│96年5月2日│96年5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款│├───────┼───────┼───────┼───────┼───────┤│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壹月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銀│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臺幣壹仟元折算│元參佰元折算壹│罰金以銀元參佰│││仟元折算壹日。│壹日。│日。│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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