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編號3外),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拾伍日。所犯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
5、6、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除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外,其餘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及附表編號5、6、7所示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第2項││11條第4項│├───────┼───────────┼───────────┼───────────┤│犯罪日期│91年3月26日上午7時許為│90年7月1日起至91年7月│90年7月2日│││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26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1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90年度偵字第11234號、│90年度偵字第4480號│││││第1169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1年度板簡字第1101號│90年度訴字第1692號│90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判決日│91年8月19日│92年4月23日│91年8月14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決├───┼───────────┼───────────┼───────────┤││案號│91年度板簡字第1101號│90年度訴字第1692號│90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確定日│91年10月11日│92年5月23日│91年10月4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7月│不得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5月1日為警採尿回溯│95年10月10日│95年8月28日│││96小時內某時│││├───┬───┼───────────┼───────────┼───────────┤│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95年度速偵字第1393號│95年度毒偵字第772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3547號│95年度簡字第6574號│95年度訴字第3694號││├───┼───────────┼───────────┼───────────┤││判決日│95年6月28日│95年11月30日│96年1月8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3547號│95年度簡字第6574號│95年度訴字第3694號││├───┼───────────┼───────────┼───────────┤││確定日│95年8月11日│96年1月8日│96年2月15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編號│7│││├───────┼───────────┼───────────┼───────────┤│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8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72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3694號││││├───┼───────────┼───────────┼───────────┤││判決日│96年1月8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694號││││├───┼───────────┼───────────┼───────────┤││確定日│96年2月15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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