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保宇選任辯護人李文禎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保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保宇因殺人案件,經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8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依其前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與相關證人之證述,以及卷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等證據,足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再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仍在,應自104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