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31巷(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9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宗芳